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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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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1、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2、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第六十三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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